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吴中区乒乓球协会,简称:吴中区乒协,英文名称:WuZhong District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WZ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群众体育社会组织,本协会是由苏州市吴中区乒乓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俱乐部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吴中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团结全区广大乒乓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乒乓球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乒乓球群众性活动,推动我区乒乓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区内外乒乓球界的交流,为普及、提高我区乒乓球运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吴中区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吴中区体育总会、苏州市乒乓球运动协会、吴中区文体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吴中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地址设在:苏州市吴中大道1368号综合楼2楼。
第六条 本协会受区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业务范围为:
(一) 积极发展同区内外乒乓球组织的交往、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我区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二) 积极开展乒乓球活动,团结、联络区内外热心支持乒乓球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共同为振兴吴中区乒乓球事业做出贡献;
(三) 协同组织乒乓球有关竞赛、联谊活动,指导和推动全区各系统群众性乒乓球活动的开展;
(四) 积极关心中、小学生、幼儿乒乓球运动的开展。为提高少年儿童乒乓球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乒乓球优秀人才;
(五)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协办、承办好各类乒乓球比赛、业务培训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区各区(开发区、度假区、城区)、镇(街道)、产业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乒乓球组织和个人,遵守区乒协章程,热爱乒乓球事业,自愿申请,报区乒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关心、热爱和支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个人和其他各类乒乓球组织;
(四) 工作或户籍或居住在吴中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秘书处受理审核;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提交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调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与资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区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6日经吴中区乒乓球协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吴中区乒乓球协会会费缴纳
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吴中区乒乓球协会章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协会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及使用管理坚持“取自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依法管理,公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核准范围内,按年度收取。具体如下:
(一)基本会费:主席单位会员3万元/年;副主席单位会员1万元/年;团体单位会员3000元/年;企业家会员30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二)特别会费: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可自愿缴纳高于基本会费的特别会费,或以实物资产的形式缴纳特别会费,以支持协会发展。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可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款至本协会财务专用账户,应在入会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本协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本协会支出主要包括;
(一)本协会租房、购买办公设备设施和用品用具等;
(二)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薪酬、补贴等;
(三)本协会日常办公和协作单位接待交流经费。
(四)对会员的基本管理(包括单位会员聘书、会员证书、通讯录等);
(五)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赛事活动、社会活动、公益活动等);
(六)对会员的基本服务(包括培训、辅导、交流、座谈、研讨、考察、维权、评比等);
(七)本协会日常的宣传;
(八)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会费的财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取。
第十条 会费由本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协会财务预决算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按规定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查,在年检时向区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未用完的会费应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接受区体育总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需经吴中区乒乓球协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局、财政局、体育总会核准后生效。